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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反诉和本诉是密不可分的两种制度,没有本诉,就不可能有反诉。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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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二是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 三是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四是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第一,提起反诉。第一,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无法与本诉合并,达不到反诉的目的;第二,反诉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第二审程序仍应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当事人提起反诉后,可以在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即可以通过调解结案。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是反诉对象的具体性,即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一般认为,本诉和反诉双方不能增加或减少,只能改变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三是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其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当按照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诉具有独立的诉讼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第三,诉讼一旦成立,不会因为本诉的撤回而结束,也不会因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这是反诉制度的本质,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反诉的标志,是关键内容。第四,反诉的目的是对抗性的,即反诉的目的是被告为了抵消、排斥和吞噬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履行义务。被告通过反诉可以抵消的往往是原告诉讼请求的一部分,但也可以是全部。
反诉是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一种反请求,目的是抵销、动摇或吞并原告的请求,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反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二是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 三是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四是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反诉的诉讼请求虽和本诉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它提出以后,也具有独立性,可以脱离本诉而存在。它一般和本诉合并审理,但如果原告撤回起诉,反诉可继续审理。原告如不到庭,法院可以就反诉缺席判决。对于被告进行反诉的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起诉的做法。被告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及其副本,写明反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反诉被受理以后,原告被告交换了诉讼地位,双方分别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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