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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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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2)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3)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4)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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