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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犯罪者若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则判处三年以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被称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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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认定: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抢走财物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 在主观方面,本罪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针对抢劫信用卡如何计算抢劫数额问题专门作了规定,即: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补充规定,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一规定,使得抢劫信用卡犯罪的惩处体系更加完备。即根据三种不同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一是卡内余额全部被消费、使用的,以其消费、使用金额为抢劫数额;二是卡内余额部分消费和使用的,对未消费、使用部分不计入抢劫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三是抢劫信用卡后未消费和使用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由于银行业的繁荣、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很可能成为抢劫犯罪分子获取抢劫财物的手段,针对这一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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