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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有错误,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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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错误执行赔偿的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的标准是抚慰性标准,是在受害人损失额度内予以适当补偿,通常不足与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全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第三十六条确定了国家赔偿的原则是直接损失原则,国家只对直接损失、实际存在的损失负责赔偿,间接损失与预期利益不负责赔偿,例如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如不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也只限于解除对财产的查封,对于该财产其他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已依法采取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如果申请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已依法予以查找: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第七条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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