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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以...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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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 2、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从广义上和狭义上予以界定,广义的行政许可包括行政机关的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批准、证明、检验、审核、备案等在内的所有行为,范围比较广泛。而狭义的行政许可则只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强制性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统一或者联合办理的,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因此,《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按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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