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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区别: 1、定义不同。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所核算和监督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一般来说,凡拥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审计是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企业)发行的财务报告进行再审查,也就是说审计者必须对管理层(企业)发行的财务报告进行再审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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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责任主体《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承担首要责任,会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单位领导或负责人掌管着全局,会计人员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会计人员承担着对本单位财务信息资料进行记录、分类、核算等工作,并最终这编制出完整的财务报表向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因此,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直接负有责任,会计人员也成为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主体。改变了过去会计人员因无法举证单位领导人对会计信息失真所负责任而成为责任主要承担者的状况。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促使会计信息的具体制定者和监督执行者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最大限度地防止责任落空。(二)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法法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在《会计法》中行政责任主要指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相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会计法》对行政责任的规定比较系统,但是也存在有不足。首先《,会计法》中的行政责任规定对于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有较强的约束力,而对于外商企业和民营企业来讲是无法直接适用行政处分的,因为其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者来讲违法成本太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者以较小的违法成本去换的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作者认为有必要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可以考虑提高罚款的数额标准,同时强化责令限期改正的追究机制,对违反《会计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应当吊销营业执照。其次,对会计人员的违规行为《,会计法》规定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规定了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以及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新领取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这与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明显存在着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作者认为此点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协调。2.刑事责任。《会计法》中刑事责任的规定一般都比较原则比较概括,虽然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法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刑事犯罪规定的不够明确,同时对于构成刑事犯罪量刑的规则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等也没有做具体的说明。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没有把何种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当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作出专门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刑法》仅仅从犯罪结果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做了规定。我国的《刑法》中规定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以及其他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只是犯罪手段,并不是单独的罪名。这使《会计法》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的产生了一些漏洞。作者认为,应当明确会计犯罪的具体要件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从根本上赋予《会计法》独立的执法空间,遏制会计造假的犯罪行为。(三)民事责任《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内容基本上是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相对较少,这就使《会计法》的功效大打折扣。我国的法律规范比较依赖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体现的是一种补偿责任,如果民事责任缺位,就会大大降低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最终也就降低了《会计法》的威慑效果。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都属于“公法”范畴,其运作过程完全依赖于国家的公权力,无法借助于民间资源,所以受人力、物力的限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执行力。民事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质鼓励受害者举报或提起诉讼,充分调动各方参与会计监督的积极性,有效地提高会计监管效率,形成了一种利益导向机制。尽管目前的一些法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的条文、内容笼统,且适用主体范围比较狭窄。对会计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规定的不够明确。作者认为为了增加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和补偿利益相关者的损失,我们有必要在弥补一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在《会计法》中的缺失,并就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在会计领域的具体化和个性化做出细化的规定。只有这样,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在改善会计信息质量方面才能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者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整体规制功用才能奏效。目前相关法律的出台表明我国有关民事赔偿的司法保障机制已经开始启动,因此,修改《会计法》的相关内容,增设民事责任的成分,明确赔偿责任的客观构成,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于会计法制建设是相当重要的。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活动。司法会计鉴定,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鉴定对象是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与其它司法鉴定一样,需要通过检验检材获取鉴别判定专门性问题所需的信息。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检材包括:(1)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如:财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它财务会计资料;(2)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诉讼主体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固定的那部分财务会计资料。(3)与鉴定事项有关《勘验检查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经常遇到与其他司法鉴定向交叉的专业知识。如:发票的真伪、账簿是否有涂改。司法会计鉴定人要求,按照目前我国诉讼法律规定,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财会或审计学教授,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就可以实施司法会计鉴定。
一般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那些犯罪的主体。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具有某种特定身份、对其犯罪主体资格有重要影响的犯罪主体。两者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区分: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赋予而形成的身份。例如,基于性别形成的事实可有男女之分,有的犯罪如强奸罪一般仅男性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等。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定罪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构成要件身份。此种身份是某些具体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要件的必备要素。量刑身份,是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刑罚加减身份。此种身份虽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但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表现为从重、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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