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
一、成立业主大会: 1、组织大会筹备组:成员由所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同时邀请居民委员会委员参加; 2、每幢楼房协商产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自荐或由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一次成立可由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筹备工作,成立筹备组。 1、确立筹备组成员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3)根据上款的征集结果,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及候选委员名单,印刷选票。 以上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1人已浏览
749人已浏览
741人已浏览
7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