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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瞒,多次实施隐瞒,隐瞒行为,隐瞒犯罪极其...
窝藏、包庇罪的处罚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包庇罪是指知道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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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瞒,多次实施隐瞒,隐瞒行为,隐瞒犯罪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者等。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本县史庄镇人,因涉嫌窝藏于2010年3月3日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同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监诉(20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刑事上诉状窝藏罪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东春、刘俊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9月,被告人张某
应当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 按照刑法规定,犯窝藏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 1、窝藏多人的; 2、多次实施窝藏行为的; 3、窝藏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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