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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
看具体情况。其实户口迁移有很多情况,有的是因为结婚一方迁移到另一方,有的是因为工作家庭从农村迁移到城市,有的是跨省市迁移。不同情况所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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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需要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二代证,如果没有办理就须同时在户籍办理办理) 2、二代证身份证相片2张 3、如果是集体户口要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 4、房产证或者(按揭合同和首期供房银行划帐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原来的户口本办理户口迁移的手续如下: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迁移户口的一般资料及程序,可以参照如下: 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购房入户(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等;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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