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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继承权不能通过公证解除。继父母继子女是抚养关系,继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不能通过公证解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
公证书可以撤销,但有条件限制。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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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继承权。 首先,按照死者的遗嘱进行继承,遗嘱指定谁来继承,就由谁继承。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是否存在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即相互享有继承权,反之,则不享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过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还有如下几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未办理法定手续,虽立下字据举行仪式,也得到群众的公认,但“过继”后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扶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2、“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而在“过继父母”去世时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遗产的,不享有继承权。对于在丧事中花费财物的,可酌情给予补偿。 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中时常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因未形成扶养关系而不能以养子女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4、在某些地区,为剥夺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为其“立嗣”以儿子身份料理丧事的,应给予严肃地批评教育,不得享有继承权,并应保护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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