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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复诊均有误事故责任共承担

2022-10-27
2010年8月30日,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长岭镇花园村卫生室与承包经营者A(化名)、县中医院共计赔偿20余万元。2009年5月26日,原告B、C夫妇二人带着儿子D(均系化名)回陕西娘家省亲,同年9月25日,D患病到梨园村卫生室就诊,医生李德清(该村卫生室承包经营者)检查后给D输入“双黄连、青霉素”等药物(没做皮试)。治疗过程中D出现过敏反应,经李德清紧急处理后病情有所缓解。但B、C因担心孩子生命安全立即将其转往县中医院治疗,不料天意弄人,因医院诊断仪器出现故障加之晚上实习医生值班经验不足,而将过敏反应误诊,在进行抗感染、抗病毒、扩容等治疗后,D于同年9月25日凌晨死亡。经市公安局尸检认定,D的死亡系过敏性休克致肺水肿、脑水肿、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省医学会鉴定,认定此次事故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村卫生室、县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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