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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证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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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由银行向公安机关提起诉讼,由公安机关(公检法三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以下是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具体规定: 信用卡欠款不还,是否会被银行起诉而构成犯罪,主要是根据欠款金额和时间确定的,如果是超过两个月的信用卡欠款不归还,且不和银行主动联系,就构成恶意透支,当恶意透支数额达到一定数额后就构成刑事犯罪: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定金行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金融机构资金超过20万元的,或者金融机构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或者金融机构资金超过100万元的,或者金融机构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公司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按各条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立案的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是在信用卡开户网点地区立案。信用卡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已经刑事立案的,对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予以通缉或网上追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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