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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
省经办机构应当在年底前,将全省本年度征收的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留作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可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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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因职工伤情复杂或者治疗工作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省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的,向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二)《认定工伤决定书》;(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单等诊疗资料。工伤职工因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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