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贿罪的情节严重认定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
行为人犯行贿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介绍贿赂罪在客观上必须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1979年刑法第185条第3款中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规定在一款中,但并未明确“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92条对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分开,独立成罪,增加了“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主要是指多次介绍贿赂或者为多人、向多人介绍贿赂的;行为人从中牟利数额巨大的;介绍贿赂手段恶劣,如设圈套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的;受贿对象特殊,介绍重大贿赂的,以及因介绍贿赂促成的贿赂行为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11]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介绍贿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在具体考察情节是否严重时,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全面考察,所介绍的行贿数额是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主要标准之一,但不是唯一标准。从该立案标准我们看到,介绍贿赂人的非法所得数额未被列为立案标准,这是因为介绍贿赂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对公职行为廉洁性的危害,而不仅仅是介绍贿赂人非法获利的大小,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或国家公职活动的廉洁性,而非经济秩序或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包括威胁),而不是行为人取得利益;同样,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禁止人们获得利益。”[12]因而无论行为人自己是否从中获利,是否从受贿人或行贿人那里得到“回报”,都不影响定罪,如果介绍贿赂人从中获利,可以作为一个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单位受贿罪的严重情节认定是: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9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1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