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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 刑诉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
羁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经检察官或法官合法传唤、拘提到案、并逮捕后,法院认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实足认其有湮灭证据、串供、逃亡等; 之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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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留地点包括:监狱、看守所、留置室不是专门的拘留地点,可以是派出所的房子,也可以是刑警队的房子,也就是随意的房子,也就是侦查盘问阶段完全由侦查人员控制。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后至侦查结束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第六机关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分为三种: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拘留的意义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犯罪活动,确保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侦查中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决定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免于起诉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管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判决,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管理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一、非羁押诉讼的含义 非羁押诉讼,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二、河南非羁押诉讼规定介绍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的适用程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非羁押诉讼,是指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非羁押诉讼,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4、严重疾病患者;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3、中的从犯或胁从犯;4、犯罪后或立功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2、涉嫌,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二)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四)其亲友、所在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五)没有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实施打击报复等行为;(六)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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