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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一方被取消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
首先,双方婚后性格不和是可以作为一方起诉离婚的理由的,但是具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不和或者双方情感不和到什么程度,这都需要法院认定后给出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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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离婚登记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已经同意离婚,才能够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想离婚的一方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只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一种情形。
离婚后还经常住在一起,不是违法。 无论是修改前的婚姻法,还是修改后的婚姻法,都没有规定男女不能同居生活,或者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生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1、协议离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2、诉讼离婚。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去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庭递交民事起诉状即可。若被告在居所地居住一年以上,原告也可以向其居所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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