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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合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合肥市人民政...
有关单位在依法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关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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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明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依据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除公共管沟容量不足外,不得另行开挖铺设管线。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要求逐步改造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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