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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创作者的权益

2024-1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一条明确了演绎作品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因此,作者仅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权利。 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 (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 (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 (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还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因此,作者享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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