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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如下:一、涉外刑事案件应当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负责。二、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外刑事案件,必须遵循同级对同级的...
关于涉及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程序,通常有一下几种: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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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离婚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结婚证、身份证、护照等材料。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刑事诉讼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外国人犯罪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负责。 二、起诉 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涉外刑事案件,必须按照同级对同级的原则。 三、审判 1、强化辩护与代理; 2、强化公开审判; 3、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4、及时通报外事部门; 5、诉讼期间特殊性; 6、判决和裁定。 四、执行 特殊之处: 1、对驱逐出境的执行; 2、对外国籍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提前释放; 3、外国籍罪犯执行刑罚的地点; 4、诉讼文书送达。
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不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另外,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外国人一方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该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包括经我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衔者),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人,或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国法院出庭,参与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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