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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中国与邻国的边界。所谓边境,是指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省的界限。客观...
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素是: 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上是故意的; 对象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客观上,行为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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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的,应立案调查。2、组织他人盗窃越国(边境)国境,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为重大事件:(l)一次组织20~49人盗窃越国(边境)国境(2)组织他人盗窃越国(边境)国境3~4次(3)组织者受重伤的2~2人(4)剥夺或限制组织者人身自由的;(5)用暴力、威胁方法抵制检查的;(6)违法收入人民币5~20万元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为特别重大事件:(1)一次组织50人在l偷越国(边境)国境(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5次以上(3)组织者受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4)违法收入20万元以上(5)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中国与邻国的边界。所谓边境,是指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省的界限。国家(边境)是进出国家的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中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进出国家(边境)的管理。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向上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明知是国(边)境线,仍然决心偷越。行为人不清楚或者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误出或者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制订了《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外国及港澳地区的生活,出境谋生的思想,组织他们偷越国(边)境而从中大发不义之财。这种行为无疑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国际上给我国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还会给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敌特间谍分子非法出入我国国(边)境,进行犯罪活动或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机。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本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数罪关系,因此,对该条款规定的情况,应当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另外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判刑,然后实行并罚。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边境地区的居民还是内地来过境地区的居民,均可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一定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以走私、拐卖人口、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而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对于那些没有护照的公民,是不得出境的,此类公民不得采取骗取等的方式获得出境证件,也不得让他人帮助自己偷越国(边)境。对于可以出境的公民来说,是不可以组织没有出境证件的公民出境的,否则此组织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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