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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偿还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
双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与离婚诉讼的特点一脉相承,即解决婚姻内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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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用于共同生活,离婚的时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是下列债务,则应由一方独自偿还: (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要看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不管夫妻是否离婚都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与另一方无关,除非另一方自愿承担,否则从法律上并无义务与对方一起承担其个人债务。
1、如果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约定有效,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结束后仍然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3、1和2看似矛盾,其实不然,夫妻之间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可以对抗债权人,举例说明:甲和乙2012年1月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借款100万元,2012年5月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均有丈夫承担,2012年6月债权人向丈夫索款,丈夫支付50万元后无任何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此时,债权人可以像妻子主张50万债权,妻子有义务偿还该债务,妻子偿还50万后基于之前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享有向前夫主张50万元的权利。也许您会问丈夫不是已经没钱了吗,这里所分析的是法律关系,权利能不能实现要看实际情况,如果丈夫始终没有钱,那么妻子就白白支付50万而得不到补偿,这就是3开头所说的:“夫妻之间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可以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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