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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房屋租赁中的装修纠纷的处理中,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磋商解决。 如...
租赁合同纠纷的装修费用和合同终止的处理是: 1、当事人约定装修费用的,按照约定承担。承租人擅自装修的,由承租人承担装修费用; 2、合同终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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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非财产所有权人只有在取得所有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为侵权行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承租人只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在未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承租人应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此种情况的具体处理办法为:承租人对其投入的装修物,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其拆除;不能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承租人因拆除装修物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当事人约定原则。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公平合理原则。承租人投入的装修物,能够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归自己所有;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四)违约过错责任原则。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为装修行为,若原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者一方违约,必然存在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可能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因装修投入的损失或利益的丧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因此实践中处理这一类型纠纷应适用过错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装修纠纷,有关部门制订了部分法律法规。比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装饰装修损坏毗邻房屋的,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解决按照本法,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作如下处理: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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