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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标准

2021-11-16
汽车报废标准:1、9辆(含9辆)以下非营运车辆达到15年报废年限,要求继续使用的,无需审批,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但每年需要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次年每年需要检验4次。2、旅游客车和9辆以上非营运车辆达到报废年限的,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按规定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旅游载客车每年检验4次;9辆以上非营运载客车每年检验2次,超过15辆每年4次。三、经营大客车达到报废年限的,应当继续使用,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报废时间不得超过4年,每年检验4次。4、上述车辆在一个周期内连续检查三次不合格的,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并注销登记。五、营运车辆转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当按照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相关法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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