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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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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抵扣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税款流失数额特别巨大等。
私人欺诈销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等工作时,为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了彻底利益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销售不应销售的发票,扣除不应扣除的税款,给予不应出口退税的退税,或者擅自决定销售不应销售的发票,扣除不应扣除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超过10万元;2、询私舞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不足10万元,但有索取、受贿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第四百五条第一款)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中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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