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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类型包括主要刑罚和附加刑罚,包括控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也被称为驱逐出境。
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如下:(1)主刑。主刑是指只能独立应用的主要处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独立适用,不能追加适用。对于个人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其中主刑有以下5种:1、管制。逾期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不得超过三年。2、拘留。逾期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不得超过一年。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4、无期徒刑。5、死刑。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缓刑两年)。(二)附加刑期。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为从刑。追加刑罚的特点是,可以追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增加适用时,可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增加刑。追加刑罚有以下3种:1、罚款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3)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国。《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追加适用驱逐出国。驱逐出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没有国籍的人)。该刑罚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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