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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林业工作。未设林业...
对实行民族自治的地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业生产投资和林业资金使用方面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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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可以采取依法转让或者依法将其作价入股以及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方式进行森林资源的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林地使用权。通过森林资源流转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可以再流转,也可以继承。
实行森林资源流转,必须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县以上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增加林业投入。林业投入包括下列各项资金:(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林业扶持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生产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政府承贷的世界银行贷款;(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三)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四)征占林地、林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五)其他林业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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