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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来说这条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起诉前不能确定原告方和被告方。如果双方同时起诉的话,会有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以实际操作的规定都是用”甲方所在...
不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意见》第十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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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应该区别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书面选择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同时依据民诉意见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即约定管辖的唯一性原则。 2.审判实践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类似本文开篇提到的条款,法院立案部门常以条款约定不明而致无效拒绝受理案件,或受理后审查管辖权异议时以同样理由将案件移送。 3.可以说,约定协议管辖的目的在于双方对管辖的预期确定性,虽然上述约定满足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但诉讼提起的不确定性无法从实质意义上达到管辖唯一性的要求。 [司法解释]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法经[194]307号)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2.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5]民立他字第26号)中对江苏高院和山东高院的答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发生纠纷“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的约定有效。 3.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虽然开篇提到的几种条款内容与约定管辖唯一的立法意旨有矛盾,但司法解释已经就此问题做出了比较明确的指导规定,实务中则应严格按照现有成文规定执行,以达到法律规范的基本的确定性和指引性。
依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选择的管辖连接点超出了以上列举的五个连接点或者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及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则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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