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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复员费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全部是,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复员费才是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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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复员费并不全是夫妻共有财产,与婚姻关系的存续年限相关。 2、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只有共同财产才需要分割。
1、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举例说明:如果退伍费为50000元,20岁时入伍,30岁结婚,40岁离婚,则共同财产的金额为(40-30)/(70-20)*50000=10000元,即退伍费中有1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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