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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介入上市公司收购,为什么会被当作公司收购,具有什么特点

2022-03-07
上市公司收购在本质上即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公司收购通常涉及三方利益关系人,即收购方、出售者及目标公司或上市公司。由于各国在上市公司收购问题上所持态度不同,政府机关有时会介入某些交易关系,从而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特殊主体和参与者。但是,政府机关介入上市公司收购,目的在于评价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而非直接参与交易,更非从中获得利益,故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直接主体。因此,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属于市场行为范畴,并具有以下特点:1.客体条件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如公司购买本公司股票后尚未注销的部分。我国现行法律因采取实收资本制,公司拟发行股票须全部发行完毕后,才得办理公司登记,故我国公司法排斥了公司库存股票;同时,我国仅允许公司为注销股份而购买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也属禁止之列。据此,上市公司收购所称“发行在外的股票”,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类股票。我国股票分类比较复杂,在接受国外证券法股票传统分类的同时,还根据我国经济及社会的特殊状况,创设了若干中国特有的股票形式,如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此外还有流通股股票与非流通股股票等。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称的“发行在外的股票”指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种股票,不限于流通股股票。公司收购客体不包括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合法拥有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可到期要求债券发行人还本付息,但对债券发行人内部事务没有表决权。投资者即使大量持有某种公司债券,也不足以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和公司决策权。但若投资者收购在未来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且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将所持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债券持有人即转变为股票持有人,可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视为公司收购的特殊客体。2.市场条件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前者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者如以前运营的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及现在合法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柜台。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的运行规则不尽相同,但均属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上市公司收购须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使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划拨行为相区别。我国个别上市公司存在着对传统体制的依赖,其股权结构不合乎产业政策或与国家的股权持股政策不协调。实践中,出现过两种重新确定股权的做法,一是将某股东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经批准以划拨方式转由其他适格机构持有;二是政府机关采取不适当的强制手段,将某股东所持股份划归其他机构持有。后者具有非市场性特点,逐渐被取缔。根据目前做法,涉及以划拨形式转移股份的,均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此类股份转移也属于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在采取划拨形式转移股份时,新股东通常不需向原股东支付代价,但就权利移转本身而言,其法律效果与有偿转让并无不同。3.目的条件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投资者若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买进股票,其行为则属于公司收购;反之,则属于股票买卖而非上市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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