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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限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限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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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主管、管理和处理公共财产的权力和便利条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原因经营国有财产。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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