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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如果用人单...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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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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