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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存,也有不少如第一个案例中只成立受贿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勒索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被勒索人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则被勒索一方不构成行贿罪,就会出现只有受贿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因为:第一、被勒索一方没有侵犯行贿罪的客体职务的不可收买性。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主动地收买国家公职的公正性与廉洁性,也并不是在进行一场权与利的肮脏交易;第二、被勒索一方在客观方面不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他所获得的利益是法律允许的;第三、被勒索一方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所以,如果被勒索财物一方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就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当然也就不成立行贿罪,故刑法第389条第3款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最新出台的政策,收贿罪量刑标准如下,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第二条规定和第三条规定,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如下: 1、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三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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