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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规定可以根据人的职场转换合并。2、首先向参加保险地社会保险局申请转移社会保险处理社会保险参加保险支付证明书。3、将迁移的凭证带回...
一、省内社保转移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二)责任共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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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省内转入程序: (1)参保人员在成都市参保后,可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2)申请时应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明细查询清单,江苏省内社保转移手续是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或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4)参保人员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及相关资料(具体资料请咨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5)参保人员携带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人员个人账户情况明细表》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或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1、规定是可以随人的工作地点转换而迁移合并的。2、先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迁出社保办理一张“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3、将迁移的凭证带回地,在户籍地社保局申请办理自缴费社保帐户,然后再将迁移回来的社保申请合并到现在新的帐户内即可。4、迁移合并的社保并不影响你的累计缴纳年限。《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省内社保转移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二、省内社保转移适用对象 (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四、省内社保转移账户转移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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