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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 2、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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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 2、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按照原则性规定的免责事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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