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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
纳税人违反下述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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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的印花税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2、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违反下列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印花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滞纳之日起,限期缴纳税款,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同类应纳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照其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应当向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发放汇款许可证。总结缴纳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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