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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发生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而有关国家赔偿主体实际上涉及到国家、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三方,他们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分别有不同的定位。对国家赔偿主体的掌握需要明确三个基本概念: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和追偿权对象。下面分述之。赔偿责任主体即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即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为的职权行为之所以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在于他们的职权来自于国家,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其行使职权的后果,无论是积极结果,还是消极后果,都应当归属于国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表现是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国家赔偿费用是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即赔偿费用应根据侵权责任的归属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政府的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赔偿义务机关即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我国实行的是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一致的原则,即哪个国家机关实施的侵权行为,由哪个国家机关具体履行赔偿义务。国家与其所设机关之间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1日发布的《湖南省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同时废止。
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的追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15条第 (四)、 (五)项规定的情形的;((四)刑诉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自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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