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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四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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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其为失踪人,法院依法为其设置失踪管理人。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下落不明的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般情况下,公告期为一年,如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期届满,如果仍然没有下落不明人的音讯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三、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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