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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则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连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如果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则要承担交通事故损...
《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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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好意人和乘客有过错的,按过错相抵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治疗和康复费用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少的收入。
法律关系性质: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在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在此种关系中机动车驾驶人要承担的是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实际操作中我们认为: 1.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则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连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如果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则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也不全部赔偿,具体比例的承担,应该参考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双方的过错程度。
好意让他人搭乘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好意人与搭乘人如果都有过错,应按过错相抵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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