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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一般是按月支付。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各地农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则要求各异。与北京类似,湖北、河南、山东、四川等地按当地人均收入基数征收,有的给出弹性区间。违反规定多生一个孩子的,黑龙江标准最低,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男女分别征收;河南、山东等地按征收基数的3倍征收;江苏按计征标准征收4倍。陕西、福建等地按征收基数征收2倍至3倍的社会抚养费;辽宁省标准最高,按计征基数的5-10倍征收。
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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