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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赔偿费用,应由醉驾人承担,保险公司可以先帮忙垫付。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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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因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即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醉酒驾驶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强险也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保险公司不得因醉驾拒绝赔偿。2、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醉驾人追偿。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一般情况下醉酒驾驶致车毁人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旌德法院在适用该条时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唯一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因此,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而保险合同的功能在于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旨在调整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非调整保险公司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故该规定的功能在于区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谁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非对第三人的免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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