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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如何认定

2021-12-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应当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事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国家和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追回。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事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属于个人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事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的营利活动。获得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回,但不计入挪用公款数额。(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不知道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且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视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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