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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三)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四)其他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区所属乡(镇)、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隶属于乡(镇)的村庄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组织编制机关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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