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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一个正常的案子要经过公检法三家的审查,公安立案阶段要审查,符合立案标准方可立案,侦查终结时,部门还要讨论,领导还要审核,然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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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应当适用缓刑。1.不能依据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笔者认为,即使“数罪的总和刑期在三年以下时”也不能考虑适用缓刑,因为这是依据数罪并罚最后的执行刑来确定的。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应依据执行刑而应依据宣告刑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宣告刑在一罪一罚中就是执行刑,但在数罪并罚中,宣告刑并不等于执行刑,必须要依据宣告刑来决定执行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适用有期徒刑缓刑,必须具备数刑中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也在三年以下,而数罪又都具备缓刑的其他条件的,才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数罪中有一个罪不宜判处缓刑而应判处实刑,或者数罪中有一罪的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上,或者决定执行的刑期在三年以上,都不能适用缓刑。从实践中来看,数罪刑罚同时被判处缓刑,并且数刑中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才能适用缓刑,但这种情况几乎没有。2.从缓刑的适用条件来看,除了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件以外,还应当同时具备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个条件当然还包括非累犯条件。在实践中,由于后一条件规定含糊,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审判人员往往只考虑前—条件,认为只要刑期在三年以下,就可以适用缓刑。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例如,某地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火车票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陈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样的量刑是否妥当,引起了很大争议。在此案件中,陈某犯有数罪,而且都是故意犯罪,这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难以满足“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要求和条件。3.虽然刑法对于数罪并罚情况下能否适用缓刑没有明文规定,但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虽然该解释已经被废止,但废止的原因并不在于此,因此,数罪并罚不适用缓刑的这一法律精神对现在的司法实践仍然具有指导意义。4.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虽然对累犯的量刑与并罚数罪相比,前者更强调对那些怙恶不悛的犯罪分子进行打击因为他们曾受过刑罚处罚,仍不思悔改,但在重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方面则是相同的,即人身危险性大的,处罚也相应变重。一般来说,累犯在刑满释放或赦免以后,只要犯一个故意罪,就可构成。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这一罪,即使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但在并罚数罪中,如果承认可以适用缓刑的话,则与该条的宗旨可能会发生冲突,出现量刑的不均衡,即行为人所犯数罪都是故意犯罪而最后总刑期又不高于三年,可以适用缓刑,而构成累犯的后罪即使处刑很轻,却不能适用缓刑。
1、数罪并罚的,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被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减刑的条件的,是可以减刑的。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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