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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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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挪用资金罪,首先主体要求是具有职务便利的个人,其次侵犯对象是单位或企业的资金,然后行为是将所私自挪用的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贷款给他人、或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目的。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是故意而非过失,侵犯的是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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