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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商议,符合要求的,进行批准,同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如果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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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如果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1)建房户首先向所在地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2)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批准手续: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余闲地等非耕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占用耕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3)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定点划线,准许施工。(4)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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