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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技防系统的相关信息资料,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毁、擅自拆除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二)擅自关闭技防系统或者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三)擅自改变技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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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报省公安机关批准。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技防系统的相关信息资料,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从事技防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持营业和技防产品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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