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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您所说的担保效力问题,有两个层面。第一,对外,只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对外签订了合同,当事人出于善意不知情,而接受了担保,一般都是认定有效的,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现实中,很多银行都向担保借款的公司主张权利,很多公司股东和执行机构(董事会)不知情,但依然认定有效。除非担保合同有约定,要求出具股东会的决议,以及董事会的决议。 现代企业中,很多都是法人出资成立的新公司,公司的股东都是公司,没有个人股东,而在家族企业中,这类决议只是加盖几个股东的法人章、公章的事,所以即使有要求出具股东会决议,也很难避免伪造的情况。因此,民法上为了保护正当交易秩序以及善意第三人,一般是承认这样的担保为有效的,即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一旦发现这个对外担保是法人或者一名股东操控公司私自作出的,虽然企业要对外承担担保责任,但有权向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因为责任人的过错使得公司承担债务,有权追偿,所以这样的担保对内是无效的。
一、反担保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但不包括“保证”),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二、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2、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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