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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
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本罪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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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上述情形作为加重法定情节之一。对奸淫幼女的行为,过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单独以奸淫幼女罪论处。但是,现在司法机关考虑到,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是将奸淫幼女的行为包含在强奸行为之中,以强奸罪论处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我国刑法对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概括规定为“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首先,强奸幼女罪是指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罪。构成成本罪应具有1、受害者必须是未满14岁的幼女2、必须有强奸幼女的行为。无论行为采取什么手段,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就会成为成本罪。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未满14岁的幼女,以强奸论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行为者在强奸幼女的前后,实施了吝啬幼女的下半身。幼女玩弄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是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吸收,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应依法追究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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