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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就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可以提出申请,经核实登记后,免费享受相应的就业服务。 关于申请就业救助的程序,根据《社会救助...
一、就业救助的申请人群: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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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其中,持有效期内《特困证》、《低保证》的参保人员可以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指自负部分)直接申请医疗救助,其余参保人员当年度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指自负部分)须超过规定额度(1万元)。参保人员的年度医疗困难救助申请时间放在翌年的1月份,申请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清单、病历及所需的证明材料。带足材料后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申请上年度的医疗困难救助,填写《临安市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对持有有效期内《特困证》、《低保证》的参保人员,须同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负责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申请人居住地村(社区)或所在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给予医疗困难救助。无单位的参保人员可以持所需材料直接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医疗管理科提出申请。
《办法》对司法救助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未作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及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
一、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条件具有当地户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优抚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府认定的其他贫困人口,包括因患大病致贫的特困家庭。享受城乡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的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重度精神分裂症;严重烧伤;急性心肌梗塞;肺源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肝硬化;突发性的意外伤害,且需住院费用较高;区、县民政和卫生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病种。二、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书面申请书、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患者身份证;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城市救助对象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出具医保报销凭证;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应出具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等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三、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人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经调查核实后,将调查核实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 (村)内公示7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初步救助意见,并报区、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居民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并发给救助通知单。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将区、县民政局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救助对象也可凭救助通知单享受按比例救助的医疗费用减免和相关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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