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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①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执行逮捕,防止因执行逮捕不及时而发生社会危险性。 ②执行逮捕是一种法律性很强的诉讼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间。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 ③对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1.是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逮捕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3.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逮捕。那么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都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检察院能否执行逮捕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公安机关没有采取逮捕措施,在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采取逮捕措施的,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情形变化不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而需要逮捕的;二是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需要逮捕的情况。人民检察院虽然有逮捕审查批准权和自侦案件的逮捕决定权,但是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能自己执行。也就是说,无论是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还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应当将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文书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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